6年間,富縣檔案局局長張某貪財受賄9萬元,給他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8月28日,富縣法院公開宣判了這起受賄、行賄案件,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5年又5月;以行賄罪判處被告人賀某有期徒刑3年。同時,依法沒收張某受賄贓款9萬元,沒收賀某行賄贓款6萬元,均上繳國庫。
賀某原為富縣星宇傳媒廣告制作印務部負責人。為了承攬《富縣年鑒》編印出版事務,賀某分別于2010年、2011年、2012年,向時任富縣檔案局局長兼富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張某行賄現(xiàn)金各1萬元;分別于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向張某各行賄現(xiàn)金2萬元。而張某均代表該單位及時與賀某簽訂了當年的《富縣年鑒》印刷協(xié)議書。以上6次,張某共收受被告人賀某行賄現(xiàn)金9萬元。案發(fā)后,張某的親屬代為退繳贓款9萬元。
此外,賀某還曾給延長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李某了“好處費”。據(jù)悉,2013年,賀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延長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李某。他承攬了《延長年鑒》2014、2015、2016的出版業(yè)務,并按每年3萬元,共送給李某“好處費”9萬元。李某收款后,給賀某開具了9萬元的收條。2014年3月份,賀某了解到李某快要離崗,擔心后兩年的合同難以履行,遂向李某提出改簽合同。二人經(jīng)過再次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將三年印制合同改為一年一簽,雙方隨即簽訂了印制2014年《延長年鑒》合同。2015年6月9日晚,李某約請并通過時任富縣檔案局局長張某與被告人賀某協(xié)商后,于次日上午向被告人賀某退款6萬元。
據(jù)了解,李某受賄案將另案審理。富縣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人民幣9萬元,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賀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現(xiàn)金1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陳雪 通訊員 王輝)
(編輯 張玲玲)